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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管理
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
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处级文件

继教发〔2019〕43

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

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


为维护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秩序,规范考试管理制度, 严格考试纪律,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特制定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(试行):

一、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:

(一)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;
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;

(三) 闭卷考试不按要求清理干净桌面、抽屉及座位周 围的物件,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 位置者;

(四)监考人员已宣布考试结束,仍继续答题晚交卷者;

(五)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 者手势者;

(六)在考场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;
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)等带出考场者;

(八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途擅自离开 考场者;

(九)其他违反考试纪律,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。

二、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的,应当认 定为考试作弊(含本人与协同者):

(一)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者;

(二)偷看、抄袭他人试卷,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 案内容,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;

(三)有传、接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、复习资 料等行为者;

(四) 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、复习资料、 纸条等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者(只要是本课程内容,不论是否翻看、其中有无考 试内容和采用何种方法夹带);

(五)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存储、通讯工具等 电子设备者;

(六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者;

(七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 息者;

(八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资料者;

(九)考试后利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或分数者;

(十)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(含两份)答卷答案雷同者;

(十一)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者; (十二) 由教学部门认定的其他舞弊行为者;

三、实验课、实习和上机考试等参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
四、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认定程序:

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发生后,监考教师根据实际情 况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单, 由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学部做好违 纪、作弊事实的认定工作,认定结果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处理。

五、关于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处分规定

对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,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 学部认定的违纪性质和情节,分别处理如下:

(一)对于考试违纪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其它市级及 以上考试中作弊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 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;

(四)对集体(3 人及以上)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第二次考试作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私自涂改成绩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七)对第(二)款至第(六)款以外其他情节的考试 作弊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六、对弄虚作假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,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七、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

继续教育学院

2019 11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