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文件
校学发〔2019〕86 号
![]()
关于印发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 已经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党委常委会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 遵照执行。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9 年 11 月 6 日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第一编 总 则
第一章 制定依据、适用范围和处理原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、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和本科生(以下称学生)。学生行为构成违纪的,依照本 办法给予处理。
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, 以教 育为主的原则。
第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,坚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 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的原则。
第五条 学生对其涉嫌违纪行为在调查程序中有陈述、申 辩和按照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;在处分决定生效后,有申 诉的权利。
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
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 以及本办法行为的学生,将给予批评教育,并根据违纪行 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及违纪学生的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至 如下纪律处分:
( 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 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
( 一)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 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,期 限一般为一年。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继续学习的时间不 足一年的,按其继续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确定察看期限;
(二)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 为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正视并认真改 正错误,无违纪行为的,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,违纪学生 所在学院初审,研究生工作部(以下称研工部)或学生处复核, 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束留校察看期。
第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
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 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。
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加重:
( 一)对违纪行为的检举人、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利诱、威胁或打击报复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 二)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 三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,或者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园外针对本校师生实施违纪行为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 四)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活动期间违纪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五)在涉外事件中违纪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 六)三人(含) 以上共同参与的违纪行为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产生直接后果的主要参与者,加重一级处分;
( 七)伪造、销毁、隐匿证据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八) 曾经受过纪律处分,再次违纪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九) 已受过两次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且达到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纪律处分的减轻或免除:
( 一)能在学校调查前主动承认违纪事实、深刻反省违纪行为的,减轻一级处分;
(二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,减轻一级处分;
(三)在调查三人(含) 以上共同违纪事件中, 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的当事者,减轻一级处分;
(四) 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学生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,或者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违纪的,应当追究违纪责任,但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减轻或者免除处分。
(五) 患精神疾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,经学校指定医院鉴定确认的,可以免除处分, 但应当休学治疗。
第二编 分 则
第三章 违反教学和学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
第十一条 对旷课行为,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0 学时至 19 学时的,给予警告 处分;
(二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20 学时至 29 学时的,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;
(三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30 学时至 39 学时的,给予记过 处分;
(四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40 学时以上(含 40 学时) 的,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集中实践环节、军训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旷课 一天,按 4 学时计。
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 试中违规,且根据我校《关于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》经研 究生院或教务处认定为考试违纪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 试中违规,且根据我校《关于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》经研 究生院或教务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,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考试(含全国大学 英语四、六级考试)作弊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 处分;
(二)对三人(含) 以上协同考试作弊的,视情节给予记 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考试后利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或成绩的,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 使用专用通讯设备或其他专用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 或答案牟取利益,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第二次在校内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,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;
(六)不属于上述( 一)至(五)款情节的考试作弊,给 予记过处分。
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 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,视情 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章 违反法律、法规行为的处理
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。
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且不构成犯罪的,视 情节与后果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引发打架事件的肇事者,打架事件未造成人员受伤 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打架事件造成人员受伤 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 告处分;
(三)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 处分;
(四)策划挑动他人打架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 学籍处分;
(五)持械(物)打人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 分;为打架者提供械(物) 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 看处分;
(六)群体打架事件的参与者,不属于上述( 一)至(五) 款情节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属于上述( 一) 至(五)款情节的,按上述( 一)至(五)款加重一级处分;
(七)因酗酒滋事违纪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劫、冒领行为且不构成犯罪 的,视情节与后果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有盗窃、诈骗、 冒领行为未遂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;
(二)盗窃、诈骗、冒领价值不足 1000 元的,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;价值在 1000 元(含)至 2000 元(不 含)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价值在 2000 元(含) 以上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多次盗窃、诈骗、冒领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四)为盗窃、诈骗、冒领者望风,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 或包庇、窝赃者与作案者等同处理;
(五)有抢劫行为的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盗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、考试试卷等物品的,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 有赌博行为且不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 至开除学籍处分;提供赌博条件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 过处分; 围观赌博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条 吸食、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传播毒 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且不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 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伪造公章,涂改、伪造、转借证件或证明且不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与后果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私刻他人印章或伪造公章,涂改、伪造各种证件、 证明、有价证券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 良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;
( 三)在填报的登记表、调查表、申请表等材料中弄虚作 假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在填报涉及身份证明、财务凭证、 奖学金和贷款申请、毕业生情况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 果的,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
( 四)篡改成绩单及其他证明材料的,给予记过至留校察 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且不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与后 果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张贴、传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等各种非法 宣传品,利用录音、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手机短信、匿名信等 进行造谣、传谣,煽动罢课、罢餐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的,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;
( 二 )无理取闹,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为他人作伪证 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;
( 三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、从事非法活 动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违反国家宗教民族政策,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的,或者从事破坏民族团结活动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;
( 五)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 除学籍处分;
( 六)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活动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 开除学籍处分;
( 七)制作、贩卖、传播非法书刊、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,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八)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 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,视情节与 后果分别处理如下:
( 一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 记过处分;
( 二 )寻衅滋事、侮辱、诽谤、谩骂、威胁他人的,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 三)破坏公共设施、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,视情 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 四)盗用他人身份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 五)窥视、偷拍、滋扰、调戏、猥亵他人者, 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;
( 六)观看非法书刊、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;
( 七)提供或者接受色情服务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 学籍处分;
(八)在校园内非吸烟区域吸烟者,一经查实,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;
(九)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悖社会公序良 俗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的,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籍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互联网络管理规定的,视情节与后果分 别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:
( 一)对学校公共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添加、干扰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 二 )故意制作、输入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 影响学校公共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;
( 三)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,煽动闹事,制造混乱,破坏 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的;
( 四)利用互联网引起泄密事件,造成不良后果的;
( 五)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,非法侵入学校各类管理 系统窃取、篡改系统信息的;
( 六)其他违反国家、学校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第五章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
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践踏草坪、攀折花木,破坏环境卫 生,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乱张贴、乱挂放,拒不消除影响、排 除妨碍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故意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,造成设备损坏和 财产损失的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行为的,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:
( 一)未经批准在校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;
(二) 冒用学校名义,在校内外实施各类活动的。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,视情节给 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:
( 一)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并以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主要 组织者或者负责人;
(二)未经审批或者申请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而开展活动 的组织者或者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;
(三) 未经批准擅自以团体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 议,或者以团体名义擅自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组织者 或主要负责人。
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,视情节给
予以下处理:
( 一)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,私自调换宿舍者,经教育 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 )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,私自拆、卸、挪动室内设 备者,给予通报批评,损坏家具、设备按实际价格赔偿;
(三 )公寓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 (含已毕业、休学、退学 者)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;留宿异性者视 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
(四 )擅自移动公寓楼内消防器材,应急设施,故意毁坏 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五 )不遵守公寓作息制度, 晚归不出示证件登记,无理 取闹,扰乱正常生活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 至留校察看处分;
(六 )在宿舍内存在私接电源,乱拉电线等用电安全隐患 行,经教育不改正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;
(七 )在宿舍内使用各种违章电热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 外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八)在宿舍内使用蜡烛、酒精炉、煤油炉、燃气炉等明 火器具者,除没收器具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;
(九 )在公寓楼内焚烧纸张或其它物品,存放易燃、易爆、 有毒、有害物品、枪支及管制刀具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 学籍处分;
(十 )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、张贴广告、从事商业活动者, 除没收其物品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( 十一)在公寓楼内酗酒、摔酒瓶、高空抛物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
(十二 )在公寓楼内乱写乱画,乱贴乱扔废弃物,乱倒垃 圾,随意堆放杂物者,给予通报批评,经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
(十三)违反有关公寓安全管理规定,导致火灾、火灾险 情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章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
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以上条款的违纪行为,视情节与后果 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七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
第三十二条 调查与取证
( 一)学生违反教学和学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,由研究 生院或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;违反法律法规的违纪行 为,由安稳处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;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违 纪行为, 由管理规定制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;其他违 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,但违纪事 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时, 由学生处或研工部组织相关 部门调查核实。
(二 )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后,形成书面材料,学生处或研工部留存并抄送违纪学生所在学院。 第三十三条 提出纪律处分意见
各学院接到或形成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书面调查材料后 5 日(不含当日) 内,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及本 办法有关规定,提出对违纪学生的拟处分意见,并报学生处。
第三十四条 复核拟处分意见
学生处接到各学院报送的给予违纪学生拟处分意见 5 日 (不含当日) 内,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及本办 法有关规定,复核对违纪学生的拟处分意见,并将复核意见反 馈各学院。
第三十五条 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意见
拟处分意见形成后,学院应在 5 日(不含当日) 内将拟处 分告知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,并履行签字手续。 拟处分告知通 知书包括作出的拟处分意见和拟处分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 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陈述和申辩的期限。不能直接 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的,将以留臵、邮寄或公告等形式送达。
第三十六条 听取违纪学生对拟处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
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通知 书 5 日内(不含当日)可向学生处或研工部提交陈述和申辩材 料,学生处或研工部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材料 5 日(不含当日) 内负责给出解释说明或重新提出拟处分意见。
第三十七条 受理拟开除学籍学生的听证申请
被告知拟开除学籍的学生可按本办法第五章中有关规定 提出听证申请,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第五章中有关规定受理当事 学生的听证申请并举行听证会。
第三十八条 作出处分决定
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。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处,成员包括学生处、研工 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。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的决定由学生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程序研究后作出。 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作出。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, 由校长办 公会研究作出。
第三十九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
处分决定作出后,学院应在收到学生处或研工部转送的处 分决定书 5 日(不含当日) 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,并 履行签字手续。 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,作出处分的 事实和证据,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,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 其他必要内容。
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臵方式送达; 已离校的,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第四十条 受理学生申诉
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按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 诉管理规定》(校办发〔2017〕4 号)提出申诉,学校按该规定受理申诉。
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备案
各类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研工部备案;记过(含) 以上处 分决定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备案;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研究 生院或教务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存档
学生处或研工部负责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。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八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
第四十三条 纪律处分考察期
学校对受除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的学生设臵纪律处 分考察期(以下称处分考察期)。具体期限:警告、严重警告为 6 个月;记过为 8 个月;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。处分考察期自处 分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第四十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程序
( 一 )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,须定期向学 院提交思想汇报,辅导员或班主任定期对处分考察期内学生进 行深度辅导,并形成谈话记录。 处分考察期满后辅导员须形成 对违纪学生的考察报告及鉴定意见。
( 二)在相应处分考察期内努力学习、积极向上、行为表 现良好的违纪学生,可在处分考察期满后 10 个工作 日(不含当日) 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。
( 三)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进行初审。初审合 格后将学生书面申请、思想汇报、深度辅导记录、考察鉴定意 见等材料报学生处或研工部。
( 四)学生处或研工部对学院提交的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 请材料进行复审,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 定并出具书面审定结论。
( 五)学院应在接到解除处分审定意见书面材料后 5 日(不 含当日) 内将材料送达学生本人。
( 六)解除处分决定的备案与存档。各类处分的解除决定 由学生处或研工部备案;解除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报研 究生院或教务处备案。 学生处或研工部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及 相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解除处 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四十五条 纪律处分解除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 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四十六条 已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,再次发生违纪行 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,视为曾经受过纪律处分。
第九章 拟开除学籍处分听证的规则和程序
第四十七条 被告知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(以下称 拟开除学生)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在告知拟开除学籍处分时,书面告知拟开除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
拟开除学生要求听证的,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后 5 日( 不 含当日) 内向学生处或研工部提交书面申请。 学生处或研工部 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(不含当日)内组织召开听证会。
拟开除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,视为本人放 弃听证权利,学校不再受理其听证申请。
拟开除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,不得再次提出听证 要求。
第四十八条 听证会召开前申请听证学生所在学院应将 注明听证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等有关信息的通知书送达拟开除 学生本人,并履行签字手续。
第四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(以下称主持人) 由校团委书 记担任。拟开除学生认为主持人与听证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 有提出主持人回避的权利。主持人与听证事件有利害关系的, 应申请回避。主持人是否回避, 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。
第五十条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拟开除学生及其代理 人, 以及负责调查核实该听证事件的人员。拟开除学生本人可 参加听证会,也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一同参加或代替拟开 除学生参加听证会。拟开除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,须
在听证会前向学生处或研工部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。 第五十一条 拟开除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与义务 ( 一 )拟开除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
对听证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;对听证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;提出新的证据。
(二)拟开除学生在听证中的义务
如实陈述听证事件的事实;回答主持人的提问;遵守听证 会场纪律,服从主持人的指挥。
第五十二条 主持人的职权如下:
( 一)决定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和参加人员;
(二)决定听证会的延期、中止或者终结;
(三)询问听证会的参加人员;
(四)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;
(五)维护听证会秩序,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提出警 告,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;
(六) 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听证报告。
第五十三条 听证会议程如下:
(一)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、拟开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;
(二)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,询问核实听证参 加人得身份;
(三)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,并宣布案由;
( 四)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及提出拟开除处分意见的经办人 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;
( 五)拟开除学生及/或其代理人就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或 依据进行申辩,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;
( 六)经主持人允许,听证会参加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质 问及向到场的证人发问;
( 七 )拟开除学生及/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;
( 八 )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。
第五十四条 听证会应设专人记录。记录员应将听证会的 全部活动进行笔录。听证会笔录要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, 以 及拟开除学生及/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名或盖章。
第五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 5 日(不含当日) 内主持人负 责提交书面的听证报告。
第三编 附 则
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,定 期开展深度辅导,并形成工作记录。
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认真执行本办法。 对包庇、玩忽职守,协助违纪学生逃避违纪处理的工作人员, 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 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群体外,在学校 学习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,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、研工部负责解释。
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北京信息科技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(校学发〔2017〕53 号)同时废止。